(2017)陕0327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三军与被告陈茂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军,陈茂林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671号原告:赵三军,男,1974年1月14日生。被告:陈茂林,男,1970年9月7日生。原告赵三军与被告陈茂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赵三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三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赵三军负担。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