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长辉与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辉,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63号原告:徐长辉,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于大龙。原告徐长辉诉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长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长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87.50元,由徐长辉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