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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长辉与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辉,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63号原告:徐长辉,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于大龙。原告徐长辉诉被告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长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长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87.50元,由徐长辉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