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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文与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刘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592号原告:周文,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志强,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周文与被告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周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