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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作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作政,刘翠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作政,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翠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作政、刘翠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