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文祥、雷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文祥,雷振海,付瑶,雷荣,南昌市海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成文x,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雷振x,男,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付x,女,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雷x,男,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市海一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049544,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528号华尔街住宅区1栋二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雷振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文祥与被执行人雷振x、付x、雷x、南昌市海一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成文祥与被执行人雷振x、付x、雷x、南昌市海一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执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