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广元、宋殿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元,宋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元,男,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宋殿发,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威商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威商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