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敬飞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飞,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41号原告:胡敬飞,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系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通信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圣大国际商贸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系公司经理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13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敬飞与被告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敬飞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