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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丙新、梁翠翠、贾建祥、贾吉祥、贾春东、梁华翠、贾海祥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丙新,梁翠翠,贾建祥,贾吉祥,贾春东,梁华翠,贾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丙新,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梁翠翠,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生,住山东省德城区。被执行人:贾建祥,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贾吉祥,男,汉族,1972年6月2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贾春东,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梁华翠,女,汉族,1972年5月18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贾海祥,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丙新、梁翠翠、贾建祥、贾吉祥、贾春东、梁华翠、贾海祥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商初字第835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消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