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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邓达江与云城东街居委肖屋生产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达江,云城东街居委肖屋生产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1397号原告:邓达江,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向春,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明,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云城东街居委肖屋生产队,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同福超市对面小媚牙科诊所楼*楼。负责人:区昌智。本院审理原告邓达江诉被告云城东街居委肖屋生产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收到本院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赛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