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邹霓霞、罗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霓霞,罗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548号申请人邹霓霞,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宴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宜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罗红勇,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霓霞诉被告罗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霓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红勇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红勇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邹霓霞以其名下位于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C10栋2904号(产权证号:71××09)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红勇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邹霓霞名下位于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C10栋2904号(产权证号:71××09)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