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6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温明,男性,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温明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