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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海与毛秀英田小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田小荣,毛秀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072号原告:杨海,男,1977年7月25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荣,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毛秀英,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与被告田小荣、毛秀英债权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海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