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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飞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蔚,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飞,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飞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14.62元、利息1780.97元、滞纳金2840元,以及从2016年4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14.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浙江省公安厅、工商局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拘留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