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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林付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林付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9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200754020200E。委托代理人:邢鹤晨,男,1983年8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林付国,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林付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