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任某某,任某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平**组。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5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路***号粮局-7。被执行人任某意,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路***号528。关于石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任某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以(2017)豫1723执8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MZ0**的车辆(一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本案件所涉及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MZ0**的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