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骥等与熊家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丛仙,田骥,熊家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第889号原告:邹丛仙,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田骥,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熊家毅,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邹丛仙、田骥与被告熊家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邹丛仙、田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丛仙、田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丛仙、田骥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邹丛仙、田骥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济人民陪审员 李志长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