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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骥等与熊家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丛仙,田骥,熊家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第889号原告:邹丛仙,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田骥,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熊家毅,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邹丛仙、田骥与被告熊家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邹丛仙、田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丛仙、田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丛仙、田骥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邹丛仙、田骥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济人民陪审员  李志长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