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万才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32号之一被执行人万才军,男,1967年3月20日,武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万才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万才军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才军缴纳罚金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2月22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才军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2、2017年8月2日走访被执行人万才军所在辖区居委会,得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3、2017年8月17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才军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3、2017年8月18日,本院依将被执行人万才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才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