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郝增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增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民特2号申请人郝增霞,女,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街道办事处科员,现住廊坊市。申请人郝增霞申请宣告宋志广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郝增霞诉称,郝增霞与宋志广系夫妻关系,因宋志广在山东省龙口市海边游泳发生意外,至今已下落不明满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宋志广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宋志广,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身份证标注住址河北省××××大街街面24号,原家庭住址廊坊市银河北路××小区××室。户籍地廊坊市公安局天桥西派出所。宋志广系申请人郝增霞的丈夫。2012年7月21日18时30分许,港栾边防派出所接到龙口市南山集团东海保卫处电话报警,称一名游客在东海游艇有限公司码头西侧海里游泳时溺水。接报警后,港栾边防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根据郝增霞反映,其丈夫宋志广于当日17时许,使用一条充气毯在龙口市东海游艇有限公司码头西侧的海域游泳玩耍时翻落海中。17时20分许,该充气毯被龙口市东海游艇有限公司摩托艇发现,但未发现落水的宋志广。经过港栾边防派出所配合海事等部门多方搜救,未能发现宋志广。2016年7月26日,申请人郝增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宋志广死亡。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志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宋志广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郝增霞提供的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龙口市公安局港栾边防派出所的证明、廊坊市安次区西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2日(总第6760期)刊登的公告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志广自2012年7月21日失踪,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郝增霞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志广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志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