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仲斌与何锡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斌,何锡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352号原告:陈仲斌,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何锡庚,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陈仲斌与被告何锡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处分该项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斌撤诉。本案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陈仲斌负担。审判员 黄佩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兆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