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小宣与张宝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宣,张宝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236号原告:郭小宣,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张宝隆,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501号。代表人:李志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宣与被告张宝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