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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祝与被告张真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祝,张真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167号原告:李连祝,女,汉族,1972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琼(原告妹妹),女,汉族,生于1976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成龙,大竹县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真碧,女,汉族,1966年。原告李连祝与被告张真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连祝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本院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连祝负担。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