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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千里与伊犁加稀管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千里,伊犁加稀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字第83号原告:邓千里,男,1990年5月25日出日,汉族,无业。被告:伊犁加稀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清水河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金丽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碧海,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清水河江苏工业园北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千里诉被告伊犁加稀管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千里与被告伊犁加稀管道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邓千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千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千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邓千里负担。审判员  范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