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胡辉与彭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辉,彭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胡辉,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彭兵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辉与被执行人彭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