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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树林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668号罪犯杨树林,男,1972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宣判后,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2018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杨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杨树林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第2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树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不变(已履行2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王业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仝伟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