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泽容、张桂英等与许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容,张桂英,宿永,宿君,许阳,成都梵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761号原告:杨泽容,女,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张桂英,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宿永,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宿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会,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阳,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成都梵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安村9组18号。法定代表人:柳星,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一层、二层。负责人:邱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娜,公司员工。原告杨泽容、张桂英、宿永、宿君与被告许阳、成都梵图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泽容、张桂英、宿永、宿君以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容、张桂英、宿永、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杨泽容、张桂英、宿永、宿君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