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3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兴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菜篮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兴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港口区渔峰路金海岸宾馆海虹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福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起仁,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张协建,男,1971年7月0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纯芳,经理。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兴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防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防城港市菜篮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借款本金18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为准),定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5722元,减半收取2861元,由被告防城港市菜篮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屋、工商、土地、车辆登记情况。因另案有财产处理,与本案有关联,目前申请执行人须回去讨论如何处理后再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防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