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超与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超,周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295号原告:曾超,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周国平,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曾超与被告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曾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超撤诉。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曾超负担。审判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