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第五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阜阳市第五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50号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中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徐常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五中学,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苗维爱,该校校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诉被告阜阳市第五中学(以下简称第五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华书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