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建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建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5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资中县。被告人黄建文(曾用名钟志明,绰号黄二哥),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退回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文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黄建文从成都市回到资中县罗泉镇饮酒后,回到该镇与其前期谢某1共同居住的“古泉客栈”门外时,发现门锁打不开,便翻墙进入家中二楼,发现谢某1和罗某睡在卧室床上,黄建文心声怨恨,遂持菜刀将罗某全身多处砍伤。罗某全身伤情经鉴定为:受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中度)属重伤二级、罗某右肱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罗某的体表损伤瘢痕遗留属轻伤一级、罗某的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脊柱损伤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瘢痕遗留属轻微伤。罗某右上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其腰部损伤致右下肢活动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被害人罗某先后在资中县中医院、成都市现代医院、资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1天,用去医疗费72312.24元。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黄建文患有原发性肝癌伴门静脉癌栓形成诊断。被告人黄建文于2016年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要求被告人黄建文赔偿其伤残赔偿金115302元、医疗费72312.24元、护理费47450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7724元、其他费用602元;合计243390.24元。在审理中罗某要求追加精神损失费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谢某1、王某、包某、陈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现场指认、辨认笔录,资中县中医院对罗某的住院病历,罗某的住院治疗发票,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的伤情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的伤情作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黄建文的病情鉴定意见书,资中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及多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建文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要求被告人黄建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但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要求过高,计算有误、对高出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罗某要求黄建文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和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对罗某以上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被告人黄建文患有原发性肝癌伴门静脉癌栓形成诊断。不能收监执行,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予以收监执行)。二、由被告人黄建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罗某医疗费72312.24元,护理费5100元(100元/天×51天)、误工费4080元(80元/天×51天)、营养费1530元(30元/天×5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30元/天×51天)、交通费7724元,以上共计90746.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林人民陪审员 陈 开 能人民陪审员 谢 远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芷铭(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