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登礼、陈曦、陈昕与李宽(李建军)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礼,陈曦,陈昕,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13-1号申请执行人陈登礼,男,194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陈曦,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昕,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宽(李建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陈登礼、陈曦、陈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宽(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第43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远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