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运祥、张蓉英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运祥,张蓉英,李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运祥,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吴治江,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蓉英,女,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吴治江,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波,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负责人:陈军,总经理。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陈运祥、张蓉英与被申请人李洪波、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运祥、张蓉英申请再审称,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物质补偿,不能简单以继承方式平均分配,要结合各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综合考量,否则近亲属之间不能体现其精神抚慰性质。二审裁判的分配比例失衡,有违公序良俗。陈运祥、张蓉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燕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获得的305000赔偿款应当如何分配。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分配方式,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在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赔偿款应当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陈燕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儿子李峻熙与陈燕二人当场死亡,且陈燕与李洪波仅生育了一个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故推定陈燕的儿子李峻熙先死亡,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陈燕的丈夫李洪波、陈燕的父亲陈运祥、陈燕的母亲张蓉英三人进行分配。因李洪波系陈燕的配偶,也系陈燕最亲近的人,关心照顾较多在分配赔偿款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陈燕的父亲陈运祥在与张蓉英离婚后由其父亲一直抚养成人,对女儿关心照较多,在分配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张蓉英作为陈燕的母亲未对女儿的成长教育尽过多的照顾义务,在分配时应予以少分,二审法院将李洪波、陈运祥、张蓉英三人分配比例酌定为5:3:2,即李洪波应分得305000元×50%=152500元,陈运祥应分得305000元×30%=91500元,张蓉英应分得305000×20%=61000元,已结合各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进行了综合考量,按照上述比例分配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二审分配比例失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陈运祥、张蓉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运祥、张蓉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胡 钉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