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林与呼正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林,呼正团,呼忠利,王治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林,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正团,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忠利,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治厚,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文林与呼正团、呼忠利、王治厚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张 华助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