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聂德信、邹石发等与兰辉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德信,邹石发,邹霖萱,兰辉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426号原告聂德信,男,汉族。原告邹石发,男,汉族。原告邹霖萱,男,汉族。被告兰辉煌,男,畲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德信、邹石发、邹霖萱诉被告兰辉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欲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辉煌的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德信、邹石发、邹霖萱撤回对被告兰辉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