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小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小军,贺静妮,贺斌,庄小峰,庄云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68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该公司员工。被告:庄小军,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静妮,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斌,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庄小峰,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庄云鹏,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小军、贺静妮、贺斌、庄小峰、庄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小军、贺静妮、贺斌、庄小峰、庄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