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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仕班、韦保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仕班,韦保卫,杜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韦仕班,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凤山县。申请执行人:韦保卫,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杜国勇,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仕班、韦保卫与被执行人杜国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杜国勇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杜国勇目前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万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7执1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宗武审 判 员  梁福德人民陪审员  卜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