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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兴贵与丽水市处州水果研究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兴贵,丽水市处州水果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799号原告:毛兴贵,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丽水市处州水果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4751451。法定代表人:叶丽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来英,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兴贵与被告丽水市处州水果研究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兴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兴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毛兴贵负担。审 判 长  林映青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