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天松与陆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天松,陆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911号原告:柳天松,男,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海华,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天松诉被告陆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柳天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天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天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天松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