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吕凯与白拴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凯,白拴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370号原告:吕凯,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白拴林,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阳曲县,住太原市小店区。原告吕凯诉被告白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吕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凯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