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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恢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智超与被执行人文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回征地定金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超,文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智超,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文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符史阳,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超与被执行人文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回征地定金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1999)文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征地定金款202707.45元。被执行人文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