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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3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金中如、马群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金中如,马群华,张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3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负责人:陈楫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中如,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马群华,男,1969年12月11日,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张有贵,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金中如、马群华、张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中如于2017年8月22日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