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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振香与被告李淑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香,李淑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021号原告:吴振香,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告:李淑艳,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原告吴振香与被告李淑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振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淑艳现居住地址为肇源县二站镇五星村,不归三站法庭管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振香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家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