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振香与被告李淑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香,李淑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021号原告:吴振香,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告:李淑艳,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原告吴振香与被告李淑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振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淑艳现居住地址为肇源县二站镇五星村,不归三站法庭管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振香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家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