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凤彬与祝国红、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彬,祝国红,崔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368号原告:许凤彬,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山,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国红,男,1968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崔丽,女,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凤彬与被告祝国红、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许凤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凤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8元,由原告许凤彬负担。审判员 韩银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子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