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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川激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川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9刑初7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川激,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南宁市公安局腰塘派出所居住证办证员,住南宁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2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川激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天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川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蒋川激在腰塘派出所负责办理该辖区内的居住证。2015年元月开始,被告人蒋川激明知覃某1、李某1(两人另案处理)代理的客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少住所证明等材料,仍受理申请,并主动帮助两人虚构房屋租赁合同,违规办理居住证,事后,被告人蒋川激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收受覃某1给予的好处费177530元,于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收受李某1给予的好处费7209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蒋川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川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蒋川激在腰塘派出所负责办理该辖区内的居住证。2015年元月开始,被告人蒋川激明知覃某1、李某1(两人另案处理)代理的客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少住所证明等材料,仍受理申请,并主动帮助两人虚构房屋租赁合同,违规办理居住证,事后,被告人蒋川激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收受覃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77530元,于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收受李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2090元。两项合计249620元。在本案受理前,被告人蒋川激已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退出涉案款额26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线索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川激真实年龄和住址。3.《犯罪嫌疑人蒋川激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蒋川激因涉嫌受贿,于2017年4月11日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从腰塘派出所带回本院接受调查。4.蒋川激与兴宁区人民政府兴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履历表》、《招聘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兴宁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蒋川激自2014年2月至案发,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兴东街道办事处澳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5.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街道工委《关于抽调蒋川激同志到腰塘派出所协助工作的通知》,证实2014年3月蒋川激被抽调到腰塘派出所协助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6.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证实该规范于2012年6月25日颁布施行,以及办理居住证的工作规程。7.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客户为蒋川激《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汇总并经覃某1核对确认的《覃某1给蒋川激好处费明细》、广西北部湾银行出具的客户为李某1的《广西北部湾银行交易对手方信息表》、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汇总并经李某1核对确认的李某1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转账给蒋川激的汇总表,证实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蒋川激收到覃某1转款117笔,合计177530元;蒋川激收到李某1转款48笔,合计72090元。8.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扣押款专用票据》、《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蒋川激退出涉案款260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覃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至2017年代理客户到南宁市公安局腰塘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期间,向办证人员蒋川激承诺每办成一张居住证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事成后,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通过支付宝转款到蒋川激建设银行卡共117笔,合计177530元的事实。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2015年至2016年代理客户到南宁市公安局腰塘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期间,向办证人员蒋川激承诺每办成一张居住证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事成后,于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通过北部湾银行转账到蒋川激建设银行卡共48笔,合计72090元。3.证人莫某,4(腰塘派出所副所长)证言,证实蒋川激约2014年由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派驻到腰塘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是城区政府派驻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不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人事、工资都不归派出所管。4.证人覃某2(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协管员)证言,证实2014年以来,其和蒋川激都是兴东街道办事处派驻到腰塘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人事、工资都是归兴东街道办事处管理。其和蒋川激在各自窗口负责受理材料、审查材料、信息录入系统。(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川激供述,证实供认其担任南宁市公安局腰塘派出所居住证办证员期间,帮覃某1、李某1代理的客户违规办理居住证,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收受覃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7530元,于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收受李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090元的事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川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川激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蒋川激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蒋川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川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逮捕前已经羁押的8天,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蒋川激违法所得249620元,上缴国库(已全部缴至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由扣押机关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青彦达人民陪审员  罗远佳人民陪审员  陆明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飞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