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曾勇君与袁永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君,袁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勇君,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袁永新,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曾勇君与袁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永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袁永新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永新所有的川RGRX**大众汽车及被执行人袁永新与蒲小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XXX号某某花园X幢X层X号住房,但上述财产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袁永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