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谢歌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谢歌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银滩爱琴海景20号3-106号。法定代表人:尹徽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歌文,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景德镇市,上诉人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歌文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分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4日注销,上诉人分公司已经不存在,无法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且,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认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房产位于山东省乳山市滨海新区新力银龙湾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皆为山东省乳山市,综上,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交由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纠纷非物权纠纷,而系因违约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珠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阎志海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