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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荣与李国恩、刘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李国恩,刘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恩,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荣君,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荣与被执行人李国恩、刘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国恩、刘荣君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刘荣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恩在107900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荣君在28950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