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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福财与吕以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财,吕以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244号原告:张福财,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以莉,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号。原告张福财与被告吕以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福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财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贵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