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光前与曾家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前,曾家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43号原告:曹光前,男,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曾家亮,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曹光前与曾家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曹光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光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曹光前负担。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