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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光前与曾家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前,曾家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43号原告:曹光前,男,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曾家亮,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曹光前与曾家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曹光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光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曹光前负担。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