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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拴平与赵雪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拴平,赵雪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572号之一原告:冯拴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君,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现住南和县。冯拴平与赵雪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冯拴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冯拴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成令审 判 员  田新卯人民陪审员  黄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