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民委员会与艾玉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民委员会,艾玉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30号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小城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玉静,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艾玉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玉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承包款5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将2018亩荒地承包给沈阳辉山乳业用于养牛,所得承包款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人口按户籍发放给村民,每��5550元。在承包款实际发放过程中,根据各组组长上报的不实名单操作,被告多得一人款5550元,与分配方案不符,造成不公,村民意见甚大,强烈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经原告通知,被告仍不返还承包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艾玉静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信景才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史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